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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之“汽车租赁”
来源:作者:本站

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百姓说事》栏目联合青岛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就常见的消费问题发布消费警示,今天的主题是“汽车租赁”。

投诉主题:汽车租赁
投诉案例:
杨先生去年“五一”,在城阳区的一家租车行租了一辆汽车,当时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租赁1天收费130元。在征得杨先生同意后,杨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由于合同内容较多,杨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就签了字。第二天还车时收费260元,杨先生不理解,拒绝支付多余款项,这时租赁公司拿出双方签的租车合同,上面明确约定,计费单位有两项,一项是按天计算的,即130元/天,另一项是按行程计算的,即200公里/天,就是你一天跑了300公里就按两天收费,如果跑了405公里就按3天收费,而杨先生1天跑了275公里,所以按两天收费,杨先生一看傻了眼,只好照单全付。

消费警示:
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租车要选择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看清合同的细节后再签合同;提车时一定要试驾,而且要细心检查车况,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要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刹车油;如果假日期间不能及时还车,还应该提前认真了解租赁公司关于续租的规定及租赁超时的计费规定;车坏了要第一时间联系租赁公司,千万不要擅自修理,否则租赁公司会追究违约责任;虽然租赁公司购买的是全险,如发生车辆损伤,可能汽车租赁公司也会要求承租人赔付车损20%左右的金额,此外如果遇上刮蹭,一定要及时找交警来定性,出具相关证明,这样才能得到保险公司应有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