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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应否担责车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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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租车公司赚取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风险,但可通过增加保险额等手段规避
   话题缘起
   市民驾驶租来的车辆出了事故,租赁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报独家向社会刊登的市高级法院“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租车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一份言辞恳切、没有署名的意见书传到了市高院的征求意见邮件箱。汽车租赁行业人士认为,该规定让租车公司彻底成了弱者,汽租行业会被赔偿逼垮。由此引发了汽租行业人士与法官之间关于“租车公司是否该担责”的大讨论,最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话题1租车公司会被赔垮?
   近日,一些汽租行业人士认为,车辆交到承租方手中的那一刻起,租赁公司就不再对其有控制能力,成了彻底的弱者,任人宰割。租赁公司将车租给有驾照的人。承租人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与租赁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租赁公司却要承担责任,后果不堪设想……汽车租赁企业不是因经营不善倒闭,而是会被不合理的赔偿逼垮!
   风险可以规避
   “享受利益就要承担风险,该规定设计只会让租赁行业更加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者邬砚法官解释说:租赁公司一点都不赔,只享受租车利益,不承担风险,明显不合理。
   如果只在保险赔偿额度内赔偿,某些租赁公司可能会为节约成本而减少保额。况且,保险费都作为成本,已算到承租人头上,以保额为限,实质上并没有让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受害者利益,让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邬砚还认为,租赁公司通过提高保证金,加大保险额等方式,能够有效规避赔偿的风险。
   个案:2004年8月3日20时58分,被告刘某雇请的驾驶员高兴林驾驶A汽车租赁公司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江北区五里店往童家院子方向行驶,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高兴林死亡,李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高兴林负全责。
   2004年7月9日,A公司与保险公司就为出事车签订有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20万元。审理中,A公司以事故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为由,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并判令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承担责任。
   江北区法院认为,A公司的请求符合规定。因此,同意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依法判决李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3733.1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44240元,刘某承担29493.11元,A公司对刘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话题2新规定可能助长黑租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汽租行业人士一致认为,车辆出租是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尤其是自驾车租赁风险巨大。如果单纯、片面的对租车自驾产生的赔偿责任作出“当租车人没钱赔偿时,受害者可直接找租赁公司赔偿”的规定,重庆的汽车租赁行业将受到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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